第一条 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中医药学的宝贵财富。为有独到经验和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选配继承人,是培养新一代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对继承工作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中医药专家和继承人,是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职发〔1990〕3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指导老师及其继承人。
第三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坚持医药并重、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按照多项指标综合考评,严格验收。
第四条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并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指导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要确定1名领导分管并通过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这些工作包括:
1.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包括场所、设备、时间等),不再安排他们与继承工作无关的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
2.关心指导教师和继承人的工作与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他们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给。离退休返聘的指导教师,其待遇与同级在职人员相同。
3.定期检查继承协议执行情况,若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协议时,应及时上报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处理。并要建立专门的继承人业务档案(包括思想表现、学习进度、继承成果、考核考评等)。
第七条 各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对继承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案,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继承工作情况。
第八条 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教师和继承人两个积极性。
第九条 继承期限为3年,继承时间从实际进岗带教算起。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者,可继续自学研究,参加出师考核;不满两年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教师继续学习。
第十条 师生在签字协议书的基础上,共同制定3年教学计划,分年度实施。执行计划必须做到:
1.指导老师每周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2.继承人每周除跟师两天外,另行安排两天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其它时间用于自学和研究。
3.由继承人建立“带教日志”,每次随诊或操作应有记录,并及时整理成周记或半月记,以便总结心得体会和检查考核。
4.指导老师每月至少进行1次专题讲座或病案讨论,并吸收所在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会后由继承人做出书面小结。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环节,3年继承的基本目标是:
1.继承人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操作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2.提供反映指导老师专长和经验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专业应有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总结材料。
3.撰写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论文,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3年之中要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杂志上。
4.继承期满,提交3万字以上全面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以备答辩和出版选用。
第十二条 为了促进继承工作,各省市每年应组织1次教学经验交流会。国家可通过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奖评活动。
第十三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行淘汰制度,继承人不能“一榜定终身”。对于定期检查、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或更换。
第十四条 每半年由带教单位对继承人进行1次考核考评,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考核表,考核材料要归档并报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继承人学习期满后,由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审核,通过临床应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现场咨询、论文答辩等方式,定量定性,综合考评,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质量检测评估方案”组织核查验收,合格者,由国家统一发给继承合格证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国家对继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继承人、管理干部及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继承工作经费,主要由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安排落实,继承人所在单位也应给予适当的投入。国家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继承工作所需的教材、学习资料、经验整理、带教津贴、表彰奖励及有关管理费用等。
第十九条 指导老师在直接带教期间,可享受一定的带教津贴,带1名继承人者每月发给30至50元;带两名继承人者每月发给40至60元。继承人的学习费用,每人每年500至600元(不发给个人)。各地可根据财力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各地要制定继承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