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所做的责任划分是正确的,应当予以采信。阿生与大客车司机陆某前后分别实施的两次侵权行为,导致了阳某死亡的后果,法院根据他们各自的过失大小,综合确定由阿生承担70%的责任,陆某承担30%的责任。
阿生是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也是死者阳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阿生在本案中既有赔偿义务,也有索赔权利。对于大客车司机陆某应该承担的责任,周某母子和阿生都有权请求赔偿。而对于阿生应该承担的责任,周某母子也有权向他请求赔偿。
由于陆某是车主聘请的司机,陆某在职务活动中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重新厘定各项赔偿金额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周某母子和阿生赔偿各项费用11万元,大客车车主向他们赔偿各项费用4.2万余元;阿生则需向周某母子赔偿各项费用13.9万余元。
阿生的过错导致了父亲的死亡,为什么他还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呢?法官解释说,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阿生因过失导致父亲死亡,并不属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节,因此虽然他对父亲的死亡负有责任,却并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他仍有权向其他侵权人主张赔偿。但由于他对事故需承担70%的责任,他仅能就其余的30%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