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冯某提出,应该把老人的遗产分割一下。但这时,赵老汉的二女儿赵英却突然出示了一份赵老汉的公证遗嘱,这份公证遗嘱的签订时间为2002年10月,在这份遗嘱中,赵老汉自己的全部遗产由二女儿赵英继承。看到这份雪藏了4年多的遗嘱,冯某的第一反应是不敢相信。并且很快冯某发现了一个问题:“在这份遗嘱中,并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只有一个手印。”冯某说,他岳父识字,按理说,岳父不可能因为不会写字而改为按手印。冯某据此怀疑,这份遗嘱或许不是他岳父所立,而是有人造假。
为了查清遗嘱的真伪,冯某找到了中山区公证处,要求调看做遗嘱公证时的录像资料。“一开始,公证处说我没有权利调看录像。”冯某对此提出异议,“毕竟我也是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我当然有权利调看当时的录像。”经过多次申请之后,2007年4月,公证处终于答应让冯某调看当时的录像资料了。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更加出乎冯某的意料。“当我赶到公证处时,他们并没有给我拿出录像资料,而是告诉我,录像资料已经弄丢了,找不着了。”这个结果让冯某无法接受,“如此重要的资料,怎么能丢呢?”原来,根据司法部2000年发布施行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遗嘱人若是年老体弱者、危重伤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等,公证人员在做遗嘱公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按照这条规定,赵老汉在订立遗嘱时符合给予录音或者录像的条件,否则这份公证遗嘱便涉嫌存在程序瑕疵。而事实上,中山区公证处也表示他们已按规定完成了这项程序,只是事后不慎把录像资料给丢失了。
不过,对于公证处的说法,冯某无法接受。冯某多次找到中山区公证处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信访部门,要求有关部门解答“录像资料怎么丢失的”。
而对于冯某这种执著的追问,中山区公证处也感到十分头疼。近日,在中山区公证处里,一位负责人表示:“根据给赵老汉做遗嘱公证的公证人员讲,当时我们确实是按规定进行了录像。但后来谁也说不清怎么就弄丢了。”这位负责人说,“当时我不在这个单位,这份公证遗嘱也不是我做的。但我来到这个单位之后,得知了这件事,就让人在资料室里翻了无数遍,可怎么也找不着这份录像资料了。”
而录像资料的意外丢失,带来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让赵老汉的子女之间继续互相猜疑。
冯某对遗嘱的真实性持严重怀疑态度。不过,冯某的大姐夫曹先生却给出了另外的说法。“我也认为老人立这份遗嘱有些欠妥当,毕竟冯某夫妻两个也曾照顾老人多年,老人也应该给冯某夫妻留下一部分遗产。”曹先生说,“但不管怎么样,老人已经做出了决定,可能是老人觉得二女儿更孝顺一些,照顾的最多,所以才要把全部遗产留给二女儿。我们做儿女的,应该尊重老人的决定,不应该随便怀疑遗嘱的真伪。”
围绕这件事,赵老汉的四个女儿分成了两派,大女儿和二女儿坚持认为遗嘱真实有效,而三女儿和四女儿却坚持认为遗嘱有问题,导致亲人反目成仇。而唯一能够让双方都信服的录像资料,却因为意外丢失,而让这一家人只能是继续争吵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