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本案所涉及的捐款的余额的性质问题,即本案的捐款涉及的是赠与法律关系还是捐赠法律关系展开了辩论。
余其山及其委托代理人,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一直主张本案所涉及的是一种赠与法律关系。他们认为本案中针对个人的捐款关系属于赠与关系的范畴,受民事法律的调整。本案中的捐款所指向的对象是余辉,即余辉是惟一的受赠人,受赠人已实际接受并使用了捐赠款,已取得了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本案捐款活动是在得到余辉同意的情况下发起的,横县地方税务局只是起到代理人的作用,其无权处分该款项。因此,该笔余款判定余辉遗产法律依据充足,不存在该笔余款的处理法律空白的问题。
余其山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从诉讼法的角度看,捐赠款从始至终只有两个“人”拥有过所有权。捐款前是捐款人拥有所有权,捐款后是受赠人余辉拥有所有权,而横县地方税务局代理人的身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所有和使用这笔赠款。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除合法继承人余其山外,未有任何人对该笔款项提出权属主张。这也说明这笔款项认定为余辉遗产程序符合诉讼法规定。
横县地方税务局及其委托代理人还提出,本案捐款若是赠与的话,那么,只要捐款单位或个人与余辉意思表示一致,捐款就可以直接到余辉手中,无需横县地方税务局参与插手,而事实上是横县地方税务局向全国税务系统发求援函,并专门成立“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才促成捐助款的到位,这不是余辉和捐款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所能完成的。可以说,没有横县地方税务局发起的求援活动,就没有捐款的到来。所以不能只片面地强调余辉是接受捐赠的特定主体,而忽略了捐赠人之所以捐赠的前提和目的。
围绕这笔爱心捐款的归属问题,自2000年至今,双方当事人展开了历时3年的“争夺战”,而且现在似乎还没完没了。记者在采访中感受到,双方都在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再审此案时,余其山称自己年岁已高,没有出庭,他只是委托了自己的弟弟和另一名代理人出庭。为了要这笔钱,他把为自己儿子筹款治病的地方税务局告上了法庭,受到了诸如“忘恩负义”、“救济救出个冤家”等等非议,自然很不好受。但异常拮据的生活和对法律的理解又使这个老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与横县地税局对簿公堂,不言放弃。
据了解,横县地方税务局为打这场官司也耗掉了不少人力物力,但他们一直还在竭尽全力地争取着他们认为符合事实、符合情理和法律的结果。当初一直负责募捐活动的该局副局长黎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之所以坚持把官司打下去,是为了对全体捐赠者负责,保护广大捐赠者的博爱之心。余其山生活困难我们可以另想办法予以帮助,但决不能打这笔钱的主意。这笔捐款如果作为遗产继承,会对社会捐赠事业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