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已被确认的小童股东资格和临时股东会决议,老徐与老冯拒绝承认,公司也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小童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和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公司按照临时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让老徐将公司公章交付由自己保管。
老徐、老冯在答辩中都认为,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童是她父亲的唯一继承人,小童的股东资格不能确定。小童自行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临时股东会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老徐还认为公司公章保管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法律强制调整范围。
审理中,小童撤回了起诉中有关要求确认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公司按照临时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公章交付自己保管的请求。
经过查明,法院确认了该公司的公章由老徐保管。但公司章程对于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以及公司公章的保管等事项没有作出相应规定。
那么,小童父亲在公司的股权及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小童作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的资格是否可以确认?
此外,老徐与老冯还提出,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童就是其父亲的唯一继承人,可能还存在其父亲有非婚生子女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小童提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可以认定小童是其父亲唯一的婚生子女,小童已就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举证到位,至于小童父亲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则不属于小童的举证责任,老徐与老冯对此应举证证明,但老徐与老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由小童父亲、老徐和老冯出资成立的公司章程没有就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作出除外规定。因此,小童父亲在公司的出资额及股东资格依法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小童父亲去世后,小童母亲、祖母和小童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小童祖父先于小童父亲去世,不再列入继承人范围。继承开始后,小童母亲和祖母在遗产处理前公证声明放弃对小童父亲在公司55%出资额的继承权,在此情况下,小童自然成为了其父亲在公司55%出资额的唯一继承人。
最后,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童继承其父亲在公司55%的股权,同时继承其父亲在公司的股东资格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