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男,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甲,女,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乙,女,住重庆市某区。被告:岳丙,男,住重庆市某区。
原告岳某是三被告的父亲。1999年,岳某退休后,每月领取固定退休金。因为消费不多再加上有些积蓄,因此岳某便拿出部分钱与同镇的一熟人合伙做生意,并先后向当地两家银行贷款近4万元约定还款期限1年。但是临到还款日期时,岳某一时无法拿出这么多钱来还款。
情急之下,岳某想到了一个方法,让自己几个子女一人出一点就可以还上了;并且这些钱可以“赡养费”的名义让子女给自己。于是岳某便跟几个子女(即三被告)商量,但是三被告都不愿为岳某出钱还贷。眼看,还贷期限马上到期,2005年9月,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一次性给付赡养费5万元。
三被告答辩称:岳某有退休工资,完全可以养老,但是岳某不听家人劝告执意出去做生意,三被告认为原告岳某现在有经济来源,因此三被告不负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岳某有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能力,并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为做生意欠下的银行贷款应由其本人偿还,三被告没有替原告偿还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有给付原告赡养费的义务?律师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在普通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从法律角度讲,这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对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据此,本案中在有经济来源,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岳某为偿还债务而要求三被告一次性给付赡养费5万元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