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井甲、贾某系被继承人井女之父母,陈甲、陈乙系被继承人陈某之兄。井女、陈某于1987年11月结婚,两人共同生活。财产包括:彩电1台、洗衣机1台、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股票价值2000元。1989年5月10日晚,井女、陈某外出途中遇车祸身亡,陈某死亡在先,井女死亡在后。此后,井甲、贾某与陈甲、陈乙在分割井女、陈某的遗产上发生纠纷。井、贾二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遗产,陈甲、陈乙则辩称,遗产中陈某半,应归陈家所有,不同意由原告继承。法院审理该案件时查明:陈某生前为夫妻生活需要向邵某借款1万元,现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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