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之子栾庆吉与刘某某于1983年12月,未履行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5天后,栾庆吉、刘某某与其父母分居另过。1985年7月7日栾庆吉在帮助沙宪洲家打井时,不慎触电死亡。沙家付给栾家补偿费3500元,经镇司法助理调解,栾庆吉之父栾某某得2600元、刘某某得900元。栾秋吉共同生活期间的财有:
三、刘、栾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5件价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刘、栾“婚后”居住的房屋两间半是栾庆吉父母给他们的。
栾庆吉死后,刘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继承栾的遗产,栾的父母栾某某、沙素梅不同意刘的请求。
盖县人民法院按继承纠纷立案,于1986年11月17日审理认为刘、栾虽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属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刘不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分割权,而且对其夫栾庆吉的遗产有继承权。栾某某、沙素梅不准刘某某继承是无理的。故依法判决:
(三)共同财产28件和栾庆吉的个人遗产归栾某某所有。
宣判后,栾某某、沙素梅不服,以刘某某与栾庆吉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
一、认为刘某某与栾庆吉系自由恋爱,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近二年,俩人感情较好,为群众所公认,除未登记外,其它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国家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承认的,所以刘某某应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继承权。
省法院合议庭经过评议亦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不应享有合法继承权。理由是:(一)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只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才能确立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二)婚姻法、继承法所说的夫妻间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一般地说,是指的合法夫妻,而不是事实婚姻。(三)刘某某、栾庆吉是在新婚姻法公布后,经过宣传贯彻3、4年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行同居生活,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如果承认他们互相间的继承权,就等于承认他们是合法夫妻,这不仅是不严肃的,而且也是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与发展。(四)鉴于刘某某、栾庆吉共同生活近一年零七个月,生活上互相照顾,所以,可从栾庆吉遗产中分出一定份额,照顾给刘某某。但是原审法院把刘某某、栾庆吉作为合法夫妻进行保护,刘某某享有夫妻间的继承权利是不妥的,本案应按财物纠纷处理为宜。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与栾庆吉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一年零七个月,已为群众所公认,是事实婚姻。栾庆吉死后,刘某某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应按继承案件处理,保护刘某某的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