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母(父焦洪宝、母韩桂兰)共生育3名子女,即长子原告焦彦平,长女被告焦玉英,次女焦玉珍。焦洪宝夫妇于1956年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前锋村购买了土瓦结构房屋两间,建筑面积32.66平方米。原告于1970年1月结婚,并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同年9月,焦洪宝因病去世,其遗产未作分割。焦洪宝去世后,韩桂兰与女儿焦玉英、焦玉珍共同生活。1985年、1988年,焦玉英、焦玉珍相继结婚,并分别搬出另过,韩桂兰独立生活。1994年6月,韩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1994年5月10日在医院当吉林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继承遗产和析产纠纷案》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继承遗产和析产纠纷案》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85cab932e2525916e1ee5a098ea98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