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原在被告处享有股份数为20股,而并非40股,我社在原告与其他继承人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所出具的证明存在笔误,误将20股写成了40股,而海珠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院依据我社提供的错误证明错误认定陈XX在我社享有40股,虽然原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已生效,但该案我社并未出庭对案件进行任何陈述及答辩,我社不认同该判决书关于陈XX在我社享有股份数的认定,现根据我社提供陈XX股份证、我社社员的入股章程、我社其他社员的证明及我社社员分红表均可以证明陈XX在我社享有的是20股而非40股,且我社现已将陈XX在我社享有的40股按照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继承比例登记到了原告名下,我方的义务已经完全,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