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时,军人复员时获得的复员费以及伤亡保险金如何分割的争议。军人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做复员安置时,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军人复员费对于保障退伍军人的物质生活,减轻他们的家庭经济负担,解决退出现役后的一些实际困难,以及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是体现军人待遇水平的重要方面。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非军人配偶一方付出比普通配偶更多的牺牲,而军人复员费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在处理军人与配偶离婚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复员所得如何认定及分割的问题。
关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法律上有其一般性的规定。依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除了上述一般性规定外,婚姻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的来说,凡是属于军人婚前所得部分,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凡是属于军人婚后所得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分割;凡是属于与军人人身密切相关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