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见,由于你姐夫与那个女青年同居,构成重大过错,尽管他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判离。第三,你姐可以要求离婚过错赔偿。
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后,应当给予你姐夫党纪政纪处分。按照《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因其与那个女青年同居,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此,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也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