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离婚《协议书》签下,两人的关系并没因此缓和,2005年5月和10月,赖XX因尹女士怀孕期间离家出走等原因分别两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8月7日,尹女士亦因与赖XX发生争执向公安机关报警,夫妻矛盾不断升级。去年底,尹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庭提供《协议书》等证据,坚决要与赖XX离婚,婚生小孩由她抚养,赖XX某按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同时分割夫妻财产。
赖XX接到法院送给他的起诉书副本后,以感情基础较好,他从来没有离婚的念头,儿子还不足6个月为由拒绝离婚。
该案开庭审理时,赖XX刚开始时承认尹女士所出示的《协议书》中“赖XX”的签名是他的笔迹,但不记得曾签订该《协议书》,后又称其没有签订过《协议书》,《协议书》上“赖XX”的名字不是其亲笔签名,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庭审过程中,赖XX对尹女士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将尹女士出示的《协议书》原件夹在其他资料中拿走。由于法院在每一个法庭均装有监控装置,事件发生后,经翻查庭审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赖XX拿走证据的全过程。花都法院限期令他将《协议书》原件交回,但赖XX拒不承认拿走证据,且不交回《协议书》原件,并从此不肯再来法院,诉讼事务均委托律师出面,致赖XX申请的笔迹鉴定不能进行。
偷走离婚协议书,就能难倒法院?近日,花都法院作出推定:赖XX虽在诉讼中提出《协议书》中赖XX的名字不是其亲笔签名,要求笔迹鉴定,但因赖XX在庭审时取走了尹女士提供的《协议书》原件并拒不交回,致不能进行笔迹鉴定,故法院推定该《协议书》为赖XX亲笔签订。故判准双方离婚,并分割财产。
在判决尹女士与赖XX离婚的同时,法院还裁定赖XX取走《协议书》的行为,属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民事制裁,决定对赖XX某罚款1000元,4月29日,赖XX亲自到花都法院缴交了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