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到协议的,双方须到原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准予离婚登记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准予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夫妻身份。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确系自愿。自愿的标准,应以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即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和真实的。
(4)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已有适当安排。包括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及其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等。双方对这些问题必须达成协议,而且内容必须合法,才准予登记离婚。
(5)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关于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怎样清偿,以及是否需要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等问题,双方均应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1)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后,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的申请,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3)批准。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