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及债务达成一致协议。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3、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须提交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须先补领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
5、照片。双方各提交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福田区、南山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半,下午2点到5点半;宝安区周一至六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6点。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另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南山区周五及每月最后一天下午不对外办公。
引用法条
[1]《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