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合法夫妻关系。有的当事人可能已经丢失了结婚证,又或是平时打闹中已经撕毁结婚证,这个时候,应该去婚姻登记部门去开个婚姻登记证明,上应有登记部门公章。
3、户口,证明的是家庭成员关系。
以上3种证据,一般是婚姻案件中必备的证据。下列证据,则在有的案件中应当存在:
5、下落不明的证据。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离家多年,此时另一方为了离婚,又不想启动宣告失踪程序,所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这个时候,就得有下落不明的证据。一般而言,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我们都认定其效力。此证据用来作为分居与公告送达的证据。
6、有关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监禁等证据,此类证据形式,一般是以公安机关的公文为证据,此外也有法院判决作为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一般以派出所报警回执或立案回执为准,或是妇联等单位的证明,证人证言一般认为效力不足。
7、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证据,比如精神病啊等鉴定证据,这个可以解决法定代理人的问题。
8、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等,如存折、股份、企业公司等营业执照等。婚姻法及婚姻法的两个解释规定了很多共同财产类型,如果有此类共同财产,都应该拿出证据来加以证明。其实,关于共同财产问题的认定,主要是区分他人财产、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一般而言,一方拿出证据,对方则会否认此财产的性质,抗辩理由即财产是他人财产或个人财产。另外,关于存款的问题很难认定,因为存折上的数额是可能经常变化的。起诉时存折上的数额可能到庭审时就完全不一样了,因此,对存款,最好申请冻结帐户。
9、共同债权的证据,也就是第三人欠钱的问题。但是,如果证据只保留在一方手上,其又不愿意拿出来,而第三人又不愿意作证时,很难认定。
10、共同债务证据,欠别人钱的证据。共同债务问题,很难办。我至今没找到好的认定办法。有一次,认定一个共同债务,后来被上级法院否定,足足灰心了几个月。按中级法院的观点,在认定共同债务时,提出主张一方应当举证证明此债务的去向。所以,对于提出主张一方,共同债务问题,举证责任还是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