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智丽虹、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 2004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经常遭受被告的辱骂和殴打,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2009年10月20日,原告曾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但好景不长,2010年1月27日早上,被告又因琐事动手打原告,导致原告多处受伤。综上种种原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男孩李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我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4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9日生有一子李小某。张某与李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李小某跟随李某共同生活。2009年10月,张某曾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张某撤回了起诉,但双方未能和好。庭审中,张某称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坚持要求离婚,李某认可因家庭琐事打过张某。双方均主张抚养李小某,法庭调解未果。
经查,张某婚前陪嫁的财产有:海信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美菱洗衣机一台、万家乐热水器一台、步步高DVD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电饭锅一个、海尔电视一台、单人床一张;婚后共同财产有收录机一台、红日燃气灶一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发票、证明等在案佐证。
二、男孩李小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自二0一0年四月起每月给付李小某子女抚养费四百元(至李小某十八周岁止),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原告张某带走婚前财产海信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美菱洗衣机一台、万家乐热水器一台、步步高DVD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一张、打印机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电饭锅一个、海尔电视一台、单人床一张;婚后共同财产有收录机一台归原告张某所有,红日燃气灶一台归被告李某所有;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被告李某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