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在笔者所在的沅陵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65%以上,如2007年为66.7%,2008年1~10月为67.3%),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应该也与此类似。婚姻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外乎只有以下几种: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调解和好、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不离婚(只有判决一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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