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满足离婚条件,必须要准备以下这些材料:
要有能足够证明两人是夫妻关系的相关证件证据,例如结婚证或是婚姻登记机关的之类的证明材料。
需要准备证明夫妻婚后感情的证据。包括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分居两年以上,般来说分家满两年,没有感情了就可以离婚。注意前提是“感情”没有了。
有子女的夫妻还需要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
需要对方给经济补偿,可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相应的财产证明材料,包括双方的收入情况、存款数额、债权债务明细。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在此限。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