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某(男)和梁某(女)自1999年开始了双方的爱情马拉松,2006年一次突发起来的交通事故,导致廉某丧失了性功能,梁某认为双方是真心相爱的,无性的婚姻她也能接受。但梁某的父母坚决反对,认为梁某丧失了性功能是不能结婚的,梁某的父母找到婚姻登记处,要求不准给双方登记结婚。
解答: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那些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均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模糊的认识。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性无能并不属于这类疾病。
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1950年《婚姻法》曾经明确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这是考虑到婚姻关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的生理需求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这种婚姻关系就失去了其生理基础,因此予以禁止。同时,当时全国刚刚解放,社会中存在有不少的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童养媳的情况,甚至还存在妾,在当时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在婚前往往了解不多,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便知道对方没有性功能,也没有选择。这往往造成妇女的人生悲剧,因此当时作出这一规定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婚前了解的增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逐渐消失,婚姻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的基础上,有些男女虽然一方没有性功能,但他们双方确实是真心相爱,如果法律一律加以禁止反而不利于社会发展。
1980年的婚姻法删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不住离婚的规定。《婚姻法》并不仅指无形能力的人结婚。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男女双方结婚前如果发现自己一方可能存在性功能的障碍,应当到医院进行彻底检查,并见检查结果告知对方,故意隐瞒生理缺陷是有违道德的,并且,即便是婚前故意隐瞒,另一方在婚后,也可以此理由要求离婚,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现实生活中,一方由于年老、疾病、事故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另一方自愿和其结合在一起,互相照顾,不仅对本人社会无害,反而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一些双方都有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行为的夫妇结合在一起,互相照顾,甚至收养孤儿作为自己的子女,奉献自己的爱心,这也是为社会褒扬的。
因此,只要双方愿意,即便是存在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行为,也是可以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