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的大部分人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那么表兄妹当然应当禁止结婚。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生育的子女有遗传病,而这对表兄妹不可能再婚后生育,应当允许他们结婚。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这对表兄妹已过了生育的年龄,而且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已无生育子女的可能,于情于理都应当允许他们结婚。而且,根据前面所说的艾滋病患者可以结婚的理由和推论,不能生育的表兄妹也是可以结婚的。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乱伦,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亲”是由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收养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这主要是因为,一来传统观念不允许这样的乱伦行为,二来也是为了防止长辈养亲利用养亲抚养关系对养子女做出不利的行为。所以不同辈份养亲属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即使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结婚仍需慎行,因为这毕竟与传统观念还是有所相悖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