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栓说,本案涉及到未到法定年龄“结婚”,解除关系后财产和子女如何处理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上述案件中,麻某和董某按习俗举办婚礼的时候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准确来讲是同居而非夫妻。”张栓说,对于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即父母对所生的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张栓提醒说,未到法定婚龄“结婚”面临的问题还包括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扶养、忠实等法定义务。例如,上述案件中,董某和麻某虽然一起生活,可两人之间并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生病不能自理,也无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又如,即使在麻某与第三人同居并生育一子的情况下,董某若起诉麻某存在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据此要求损害赔偿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根源就在于法律并没有要求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不仅如此,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男女双方,同样不享有夫妻之间的互相继承遗产、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任监护等权利。如果日后想要起诉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总的来说,对于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法律是一种既不鼓励也不禁止的态度,当然其在法律上受保护程度也会不及夫妻关系。”张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