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礼品人民币共计23294元,礼金98500元,后因原告与被告早已达结婚年龄,男方多次向女方提出结婚的请求,没想被告李莉一直躲而不见。无奈,后虽经原告家及媒人多次去做工作,被告家不予答复并迟迟不退还原告的礼金及礼品,可见,被告家是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给原告家经济上造很大损失,生活上造成很大困难,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但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现依法起诉,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父母见面礼钱、彩礼金,即该礼金,礼品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关于酒席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属原告自愿处分自已诉讼请求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谈婚论嫁时,原告给付三被告的多名亲戚打发红包共计9200元是一种未附成就条件和附属义务的赠与行为,另外给付行为有相对性,红包是给付三被告的多名亲戚,三被告并没有得到,三被告可以不予返还。
关于原告在xx县金燕子首饰店购买了元的金首饰,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所举证不能证明,金首饰在三被告处,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莉返还原告的见面礼,彩礼,共9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