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来说是血亲的配偶 , 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来说是配偶的血亲, 属于姻亲。依据我国《收养法》第14 条的规定, 继父或继母可以收养继子女, 并且他们之间成立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被放宽, 用以“鼓励此种收养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即使认定姻亲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全部解除,也应当认为他们之间的相互之间的继承依据就消灭了。如前所述,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自然解除的批复是针对赡养老人的案例而言的,对于继承而言就仅应当具有参考的意义。如此,方能更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思 (一般而言,从人的私心而论,继父母在离婚后很少又想留财产给原继子女的意思)。如果被继承人愿意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原继子女,其就应当订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