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一切都由母亲承担,她过得很苦!”法庭上,王某说。
王某说,在她的印象里,父亲性情暴躁,经常因小事对她和母亲大打出手,父亲虽然给她钱,但是他们之间没什么沟通。尤其是在知道父亲和别的女人有了一个小男孩后,她对父亲更加反感了。
王某交代自己起杀意是在2007年11月的一天。因为她没有上班,父亲知道后,又是一顿“谩骂”,她感觉到“自己日积月累的压力突然变大”,于是产生了杀父的念头。
“我的钱夹里,有三张单人照,妈妈的,爸爸的,还有我的,我们三口人没有过合影,我一直想把这三张照片合成到一起,毕竟我们是一家人。”王某哭着说。
在王某羁押期间,有关部门对她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论是“事发时无精神病”。
“请父亲原谅我的鲁莽,我知道自己错了,他是爱我的。”庭审最后,王某再一次哽咽,“在看守所时,他还总来看我,给我送换洗的衣服”。
公诉人认为,案件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它带给家庭、社会的负面影响却不可低估。如果被告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不会彰显法律的尊严。
最后,公诉人认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三人又都是预备犯,建议法庭对王某、李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闫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感谢望花区检察院公诉科、望花区法院协助采访)
王林:不知道,我对她很好的,给她买了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工作也是我给找的,她喜欢的裘皮一次就买了两件,手里好几张银行卡,她都透支了几万元。
王林:她就是想发泄一下,她精神有些问题,等她出来了,我马上带她看病。
王林:我是父亲,管教她很正常,唉,我现在连死的心都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犯罪心理学教授李迎春,分析了王某的犯罪心理。
李教授认为,家庭的不和谐,导致了王某的心理畸变,由于父亲在物质上给予女儿的太多,所以女儿在情感上形成强烈的期待,她更希望父亲能给予更多的情感关怀,并且永远对她好,一旦这种情感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形成强烈的反差心理,并由爱生恨,恨可能超过爱。
“这种恨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长期情感变化的积累,所以要消除这种恨,也需要被告人改变认知、生活习惯,是个长期过程。”李教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