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军婚保护条款存在哪些意义》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军婚保护条款存在哪些意义》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b320f434dafd512d27af9c911c8df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