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龄 (legal marriageable age) 法律中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又称婚姻适龄。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是结婚的重要条件之一。未达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或得撤销的原因。结婚年龄的上限,各国法律没有规定,仅有的例外情形是,沙俄民法中曾规定已逾80岁的男女不得结婚。
中国历史上长期流行着早婚习俗。有的封建王朝为征丁税,驱劳役。还采取一定的措施提倡或迫使人们早婚。
例如,汉惠帝时曾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即交纳原应交纳税款的5倍。关于法定婚龄,唐贞观令规定男20岁,女15岁;开元令规定男l5岁,女13岁;宋嘉定令规定男16岁,女14岁;明洪武令和清通礼中的规定与宋相同。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规定,男18岁,女16岁即可结婚。但实际生活中的结婚年龄,往往还低于该法的规定。
破除早婚习俗是中国婚姻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令,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条例,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某些地区性的婚姻条例,多以男20岁,女18岁为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l950年的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适当提高婚龄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1981年施行的婚姻法第5条规定为:“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由于法定婚龄只是最低的结婚年龄,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不一定是最合适的结婚年龄,更不意味着到达法定婚龄就必须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