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同样,妻子去世,任何人也不得侵犯或限制夫对妻遗产的继承权。
2、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进行分割,即通常所说的“先析产后继承”,共同财产的一半为生存一方财产,另外一半作为死亡一方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不得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
3、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死亡,他方仍享有配偶继承权。
4、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5、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时,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况,应承认另一方享有继承权。对遗产份额的划分,应根据时间的长短,尽义务的多少,酌情处理。
6、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被继承人所纳之妾,如果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她与被继承人的妻子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