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存在着争议。
然而,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在于《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本案中,原告生活没有着落应属于重大理由,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也是合情合理的。
综上所述,在原告既无经济来源、且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被告仍以不作为的方式,剥夺原告对共同存款享有的权利,这6万元存款无异于成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法院用“支配权”的方式解决了原告一时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符合民法中公平原则精神,也是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