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样义务由法律规定,只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存在,并且有一定的顺序。父母在,别人不承担这种义务。父母去世,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有负担能力能力的兄姐承担此项义务。
这种抚养的义务源自于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产生:一种是血缘,一种是拟制,一种是婚姻。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主要是由于前两种方式产生的亲属之间才存在的。即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等有抚养教育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义务。他人没有这种义务。如果他人自愿承担这种义务的,可以构成赠与关系。如果他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这种义务,则构成侵权关系或者不当得利关系。
侵权一般分为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如果女方明知道孩子不是丈夫亲生的而不告诉丈夫,双方一起抚养孩子。这种情况下,女方的行为就符合了侵权行为的要件。第一,女方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违反了忠实的义务;第二,女方的行为使男方为了孩子的成长付出了财力和精力、感情,对男方造成了损害;第三,男方受到的损害与女方的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第四,女方明知孩子不是男方的而不告诉男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因为女方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欺诈的行为,所以,这种侵权行为也叫做欺诈性抚养。构成欺诈性抚养的,侵权方要承担以下侵权赔偿责任:1、停止侵害。将小孩带回,自己抚养;2、赔偿财产损失。男方为了孩子的生活、医疗、教育付出的费用女方应当赔偿,一般以当地的人均年度平均支出为准;3、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男方为此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女方应当赔偿男方的损失。此外,如果孩子的血缘上的父亲也明知的话,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和女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孩子不是男方的,但是女方也不知道孩子不是男方的。因为女性的生理特点,可能不知道孩子不是男方的,或者一直认为孩子就是男方的。这种情况下,女方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因为女方没有过错(虽然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有过错,但是在女子抚养上没有过错,并非故意或者过失)。这种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的关系。女方应当赔偿女方赔偿男方因为抚养孩子所付出的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一般以当地的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准。但是,对于因此造成的男方的精神上的损失,女方不应赔偿。同时,女方应当将孩子带回自行抚养。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男方和孩子之间的属于什么关系。
男方和孩子一起生活了若干年,彼此之间一直认为是父子关系,以父子相称,尽父子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发现双方没有血缘关系,那么,双方这个时候是一种什么关系呢?之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是因为不同的关系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女方带走孩子之后,男方有没有探望权?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孩子有没有赡养男方的义务等等。
有的人认为双方是继父子的关系。男方可以探望孩子,因为继父子关系不因婚姻的解除而解除,仍然等同于父子。同时,孩子已经成年的情况下,应当赡养男方。但是,这种观点有以下问题:1、继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形成需要双方的自愿和同意。但是这种情况下,男方不知情,也就谈不上同意与否了;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如果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继父母不再抚养继子女的,双方的那种等同于父母子女的关系自然解除。当然也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了。
所以,离婚律师认为,男方与孩子之间属于姻亲关系,这种关系随着男方与女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结束。男方没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如果在男方知情时,孩子已经成年,男方也没有要求孩子赡养的权利,只有要求女方赔偿的权利。但是,可以能和女方达成协议,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探望孩子的权利。
后来,该案通过司法途径而解决,双方都做出了让步,男方和女方达成协议,男方可以探望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