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一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或财产的处理反悔而向法院起诉,在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受理?如能受理,原登记机关的婚登记手续是否需要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6月15日《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指“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1960年10月23批准、民政部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反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上述批复的精神是指,协议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对其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个方面的登记协议都表示反悔,而原婚姻登记机关又未撤销其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0月3日《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其前提是男女双方对协议登记离婚没有异议,仅是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的处理反悔时,人民法院可以为离婚双方当事人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予以受理。
因此,根据你院来信所述情况,我们认为,对于原婚姻登记关已作了离婚登记,一方当事人仅对子女抚养或财产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需撤销原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