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抚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这两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有其共同点,即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也有区别,即二者产生、终止的原因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现行婚姻法虽然都使用了婚生子女的概念,但均未对婚生子女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发生一些确认子女婚生性的案例无法可依。参照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
例,婚生子女的概念可以定义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有争议的是,在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否属于婚生子女?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双方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通常认为,婚姻法第12条
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子女如果系在其父母的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受胎或出生的,仍然属于婚姻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
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