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否确凿无疑地出自生母的丈夫,难以直接以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认。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大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基于尊重结婚道德和婚姻制度,维护和巩固因合法婚姻关系建立的家庭、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根据医学上的生育经验,设立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它与婚生子女的概念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婚生子女的推定应被理解为: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因此,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丈夫的父亲身份便得以确认。在理解婚生子女的推定时还应把握以下三点:
1?婚生子女的推定不仅是对子女的婚生身份的确定,同时也是对丈夫身份的推定。即受婚生推定的子女既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又能推定其母亲的丈夫为该婚生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2?在婚生子女的推定决定中决定父子女关系的主要因素有二,即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不是单纯取决于父子女间的血缘关系;
3?婚生子女的推定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可以被客观事实推翻。法律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否认之诉,但这种否认须经法院判决确认后方可撤销婚生推定,否认权人自行否认没有法律上的效力。由此,受婚生推定的婚生子女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我国婚姻法中虽然有婚生子女这一法律概念,但对于婚生父母子女关系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产生却未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早已采用婚生子女推定原则确定婚姻关系中所生子女的父亲。在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梅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中就指出:“小孩是在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中所生的,男方现主张非其所生
,应提出证据证明。男方既提不出任何证据而法院亦无法另找证明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为男方的主张不能证明,在这认定下对小孩问题予以判决。”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了确认婚生父子女关系的法律原则,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丈夫否认子女非其所生,应负证明责任。这一法律原则实际上就是婚生子女推定原则,至今仍为人民法院所遵循。实践证明,采用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则简便易行,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既然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就有可能被相反的事实所推翻。在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中,婚外性行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因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而完全杜绝。因此,受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子女有可能不是丈夫的子女。为了维护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血缘真实性,使法律推定与事实尽可能相一致,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应尽义务的真正生父不致逃脱法律责任,实现法律的公正,在设立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同时,应允许提出对婚生子女的否认。但这种否认权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并经法院裁决确认之后,才能否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权人自行否认不生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婚生子女的否认的诉讼,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否认的原因,只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即可。对于丈夫之父亲身份,现在可以通过所有方法,尤其是医学鉴定予以证明,只要真正事实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反即可。从而,丈夫无生育能力、在子女受胎期间与妻子无同居的事实、亲子鉴定结论等都可以做为提出否认的证据;
2?关于否认权人的范围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做明文规定,但多数立法例都认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兼顾身份关系的安定性。如果当事人之间已发生亲子般的亲情和父子女的事实,则不宜毫无限制的允许任何第三人否认这一亲子关系。即需要对否认权人加以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宜做以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丈夫、妻子和子女有否认权;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受推定的父亲或其继承人、母亲、子女本人、真正生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否认之诉。但是,丈夫同意妻子实施人工受精或同意第三人使妻子怀孕的,则应丧失否认权;
3?否认权行使的期限限制问题。虽然我国婚姻法目前对此仍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推定的子女非夫的亲生子女之日起算有两年之久,或者在知道否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否认权的,否认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