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如何才构成抚养关系作出规定,但我们从社会风俗和道德习惯来看,在经济方面,继父母只要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生活方面,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继子女,关怀和培养继子女的,就构成了抚养关系。
您对孩子的日常照顾和培养,不能阻止孩子与其生父母的联系及关怀,同样,生父母与孩子的联系也不构成对您照顾、培养的否定。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即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对于可否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只要是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那么继子女则有相应的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同样,与亲生子女一样,在遗产继受方面,享有同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对于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是否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在继父母离婚后,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继父母可以随时终止给付。但在法院判决案例中也有要求继父母承担抚育费的,理由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关于已支付的教育费、生活费能否要回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受继父或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的,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己私下终结,经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其次,对于费用能否要回的问题,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在实际案例中也存在不同观点。但是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或者当事人以无因管理的理由,在必要情况下,继父母要求真正抚养义务人返还抚养费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同样,也有可能基于此理由,继父母不能要求返还抚育费。具体到你所在地区的法院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还需要在产生问题之后,咨询当地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