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不予赡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作了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担。承担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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