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龚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爱人因病有后遗症,不能做家务,自己只能靠长期雇佣保姆料理家务。故要求子女每人每月给200元赡养费;将来如果有大病,医疗费由子女分担;大儿子按每月200元补付2000年至今的赡养费。其大儿子称,因收入减少,所以没再付赡养费;没有工作,无力补付以前赡养费,且父亲与保姆有不正当关系,如其同意与子女一起生活,可以考虑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否则不同意。其二儿子称,如果父亲能与子女一起生活,可以继续给付赡养费,但如果其仍与保姆保持不正当关系,则不同意给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龚先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及要求大儿子补付以往赡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对原协商的每人200元数额存在争议,法院将根据子女各自收入情况酌定。龚先生要求大儿子补付的赡养费中,部分已超诉讼时效费用,不予保护。两儿子所述龚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理由。并于今年5月判决。
后两个儿子不服,以父亲有数万元存款,还有母亲的退休费,不属于生活困难;父亲有房不住,带着保姆在外租房、包旅馆;大儿子身患各种疾病,现无业,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龚先生年老且视力残疾,无劳动能力,其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及要求大儿子补付以往赡养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并考虑各子女收入情况对双方的赡养纠纷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