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80高龄的朱老太与丈夫钱某(已于1991年过世)生有四男四女,均已成家。目前居住在二个儿子出资的建造的房屋内。现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又无生活来源,因八个子女意见不一,或以无工作、或以收入低不愿出赡养费,老太的二个已嫁出去的女儿以分不到房子为由不同意出赡养费。老太无奈诉诸法院要求八个子女每人每月出50元生活费并共同负担其今后的医药费。
朱老太的二位嫁出去的女儿辩解,老母的房屋已给了二位儿子翻建成新房,当初约定由得房人即二个儿子赡养老人,故不同意老母的诉求。
审理期间,尽管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老太的二位女儿坚持已见,使这起赡养纠纷案的处理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论婚嫁与否都有赡养义务。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为家庭贡献了大半生的精力,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义务。应当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在精神上予以慰藉。而不应以子女间的矛盾和自身的客观因素而忘了自已的责任和义务。本案朱老太的子女或以收入低、或以财产传男不传女等为由拒不同意赡养与法不合、与情不符。遂根据朱老太的实情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朱老太的生活费由八个子女各人每月各出50元,今后的医药费由其八个子女共同负担八分之一。
导读:一个个家庭的温馨和谐是我们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无论是子女的赡养还是父母的抚养,既要依法规范,更要以情倾注。如此,我们的社会才不会只是冷冰冰的规则框架,才能有温情,有人性。现行法律规定“女儿也有赡养义务”、“赡养老人不应以分得财产的多少为条件”。朱老太赢得官司势在必然。然而,引起我们深思的是本案中老太二位女儿的态度。法官在此告诫:法院出一纸判决并非难事,但拿到判决书的母子、母女还要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试想,没有了互敬互爱、尊老爱幼的家庭氛围,没有了和睦的母子、母女关系,家庭人员之间形同路人,甚至怒目相对,犹如生活在狱一般,那么,由法院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还有什么价值意义!须知嫁出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无论如何,父母与儿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