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用这种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被称为“试管婴儿”。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有不孕夫妇、精子捐赠人、卵子捐赠人及怀孕分娩者等不同,其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也比体内受精更复杂。
1?使用妻卵之体外受精。其中又包括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两种情形。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在解释上与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供精人工授精子女相同,应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捐卵体外受精。卵子捐赠的起源远在精子捐赠之后,其所需的医学技术较捐精更为复杂。传统自然生育过程中卵子与子宫有其不可分离性,故在法律上基于“谁分娩,谁为母亲”的原则,认为凡女性怀孕且分娩子女即被视为所生子女的母亲。但在捐卵之情形下,借助医学科技将母体内的卵子与子宫之间的一体性加以割裂,使怀胎分娩之母体与生殖细胞(卵子)的来源各异,造成一为血缘基因上联系者(捐卵人),另一为生理上联系者(分娩者),究竟何人应为“法律上的母亲”?一般认为,卵子虽来自第三人的捐赠,但胚胎系移植至妻子的体内,且由妻子分娩子女,故妻子应为该子女的法律上的母亲。因为妻子在怀孕过程中不但供应胎儿生命所需,且有意成为该子女的母亲,故其地位应较捐卵人重要。即生理上的联系因素重于血缘基因的联系,自应以妻(分娩之母)为该子女的母亲。这一解释与传统“谁分娩,谁为母亲”原则相一致。
第十四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