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伯伯的三个儿子中,大儿子长年在上海打工,相对来说经济条件最好,而且前些年伯伯曾帮助过他,给他带过孩子,因此他希望大儿子能给他一点经济资助,但大儿子表示其他两个兄弟也应当共同承担,而伯伯的另两个儿子经济条件不是很好,表示无力资助老人。
请问律师,像伯伯这样生活困难的老人,子女是否有赡养的义务?赡养费应由有能力的子女支付,还是平均分担?
另外,如果子女不愿意支付,是否需要起诉所有子女?还是可以只起诉某一个子女? ——肖先生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根据 《继承法》和 《婚姻法》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放弃继承权的子女,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因为在其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已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积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老年人赡养人的配偶也是老年人的赡养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的权利,也有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上述要求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去实现。
1、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出面调解,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由当地政府负责民事调解的部门即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赡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