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在实践中对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通常结合有关政策理解,如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有证据证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虽然上述司法解释未规定何时开始计算。但按一般法理理论认为侵权应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被害人有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失应该赔偿。本案王某丧失赡养能力与陆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王某丧失能力造成的损失陆某应负责赔偿。且道路交通安全法76立法背景倾向保护受害人,故该项赔偿宜采取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是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