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义务是指什么?它仅仅是道德义务吗?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主张配偶承担扶养义务?离婚了是否就免除了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陶某和沈某都是公司的白领,在一个单身聚会上认识,双方很快就坠入了爱河,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热恋,陶某搬进了沈某的房子,开始了同居生活。一年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之下,两人水到渠成地登记结婚了。婚后,小夫妻过上了让人羡慕的日子,两年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婚姻生活平淡而幸福,感情也一直非常稳定,节假日,一家三口要么外出旅游,要么到双方父母家陪伴老人,在外人眼中,这是一个很美满的小家庭。但2006年12月,陶某突然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请求离婚的理由是沈某经常酗酒、赌博,而且对家庭从不尽照顾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坚持要求和沈某解除婚姻关系。
沈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非常吃惊,虽然最近觉得妻子行为有点反常,但怎么也想不到会突然提出离婚。法庭上,沈某说,两人自由恋爱8年,同居4年,才领取结婚证,这么多年从来没有发生争吵。去年自己换了工作做销售,为了增加销售业绩,为了应酬客户,对家里的照顾相对比以前是少了点,但从没酗酒、赌博行为,和妻子的感情非常好,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过审理,法官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其中一定另有隐情。从常理推断,陶某和沈某的结合是有感情基础的,而且双方也确认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生活也一直美满幸福,那么是什么原因让陶某突然提出离婚呢?在后续的审理中,沈某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住院期间沈某向亲友借款16万元支付巨额医药费的证据,令沈某意外的是,对此完全知情的陶某居然彻底予以否认,她要求离婚的真相才彰显出来。
原来,2006年初沈某突然在单位不明原因地晕倒,被人送去医院后进行了住院治疗。那时,陶某陪伴在沈某左右,精心照顾,端茶送水,没有任何的怨言,有的只是对丈夫的心疼和希望丈夫早日痊愈的热切心情。但是不久噩耗传来,检查结果沈某得的并不是普通的病,而是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非常严重,不是一次治疗就能够彻底根除的,要进行多次手术才可能彻底痊愈,陶某偷偷打听下来最少要100万元。对于工薪阶层的家庭来说,第一次住院费用不但已花尽所有积蓄,还由沈某的母亲出面向亲友借款16万元,而沈某因为患重病的关系,辞去了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家里的一切开销和医疗费用的负担就落在了陶某一个人的身上。一边是巨额的医药费用的支出,一边是沈某失去了工作的零收入,原本丰衣足食的小家庭一下子变得捉襟见肘,不仅仅是繁重的经济负担,还有照顾病重丈夫和年幼女儿的任务也让陶某有点承受不了。面对突如其来的打击,陶某感觉有点支持不住了,她不想再承担这样的负担,但迫于夫妻间的情分而不得不面对,无奈之下,陶某想到了放弃,干脆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其实离婚是假,想通过离婚解除婚姻的枷锁和家庭的负担才是真。
承办法官了解了陶某的隐情,在法庭调解中对她进行了说服和教育,劝说她与沈某共同努力,战胜疾病,渡过暂时的难关,但是陶某一再坚持离婚。法官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当庭判决不支持陶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时要求其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
分析: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人们通常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但是恰恰相反,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不仅仅属于道德层面的义务,法律对这种义务也有硬性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可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和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会的稳定。具体说来,这种扶养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当然,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分析: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相生,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夫妻间的扶养关系也是一样,扶养对方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要求对方扶养也是一种权利。但是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它的履行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而一方主张扶养权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对方具有扶养能力这个条件,否则不能主张这项权利。因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它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事实而产生或消灭,且债权人完全可以不受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的条件限制,随时可以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主张和实现债权。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主张扶养费,只有在己方生活发生困难,而对方又有扶养能力时,才能行使这项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在自己需要扶养的时候,配偶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可以向法院提出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虽然配偶对自己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扶助义务,但是自己又不想离婚,只是想要求对方付出一定的生活费用给自己,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一个单独的诉讼,就是以要求对方给付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