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抚养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抚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抚养、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确认、变更和解除三种情况。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