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为了将儿子的姓氏改为跟自己姓,又是行政复议,又是上法庭,几经折腾。日前,静安区法院对这起姓氏行政复议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父亲董先生要求儿子跟他姓的诉请。
董先生与张小姐原来是夫妻,2003年8月,生下一儿,《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姓名为董明 (化名)。同年12月,张小姐为儿子申报户口时,公安派出所根据其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将儿子姓名变更张董明。
事隔5年后,婚姻发生变故,董先生以《出生医学证明副页》背面的签名不是他所写为由,向公安分局提出恢复儿子姓名为董明的申请。公安分局遂作出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把原户口登记的“张董明”变更为“董明”。
儿子的姓又跟了父亲,母亲张小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此后,市公安局以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儿子又跟回了母亲姓氏,这又令父亲董先生大为不满。
今年1月,董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他提供了儿子的预防接种证和医疗就诊凭证,证明儿子以“董明”为姓名进行预防接种及接受诊疗。还提供幼儿园老师的询问笔录、儿子所用书包、幼儿园学员证等,证明儿子在幼儿园时就使用了该姓名。
法律分析
面对这起姓氏纠纷,市公安局表示,子女在姓名登记及变更时,父母双方的合意系通过签名形式予以确认体现。但签名只是父母合意的表现形式,由一方代签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户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不仅要对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更应对双方是否基于合意做实质性审查。依据查明的事实,董先生早在2006年8月就知道儿子姓名变更,却一直未向公安分局提出异议,直至张小姐起诉离婚后,才向公安分局反映。而公安分局凭《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签名不是董先生笔迹便认为张小姐有违背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从保护未成年人生活成长角度出发,儿子随张小姐姓更为妥当。
法院认为,市公安局作为分局的上级,具有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收到张小姐的复议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市公安局调查结论为,董先生早就知道儿子改名一事,遂撤销了分局决定。董先生与张小姐的儿子经常以“董明”和“张董明”姓名多次交叉使用,而在户籍登记中,从2003年12月至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前一直称“张董明”,相关的社会保障卡、医疗证上记载姓名也是“张董明”,这已对孩子的身份产生了法律影响,遂判决驳回董先生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