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指父母从物质、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为子女提供必须的物质生活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予以照顾,以保障子女的生存,同时还要对子女进行品德上的教育,父母应抚养子女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这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可免除。
父母不仅要对子女的成长承担经济责任,还要对子女进行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的思想、品质方面予以关心与帮助,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思想及高尚的品德,使子女成长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承担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义务,那种只养不教,甚至对子女的错误言行采取纵容、包庇的做法,都是与本法的要求相违背的。不仅如此,父母还应积极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条件和机会,这在《义务教育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当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受抚养权利被侵犯时,他们有权向父母追索抚养费。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对应地,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经济上应为他们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此外,子女对父母应在日常生活上给予照料侍奉,尤其对年老、体弱、生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给予精心的照顾,使他们在精神上有所慰藉,能够享受天伦之乐,幸福、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子女应对父母所尽义务的主要内容。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调解,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