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赡养人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差,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系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有的子女认为不赡养父母是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根本不违反什么法律规定,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子女错误地认为老年人不能劳动,不能挣钱,不能给家庭创造财富,供养他们是家庭的一种负担。把法定的赡养义务与眼前的经济利益等同起 来。
2、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家庭当时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尤其疼爱程度)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遂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如我们在审理杨某某诉其长子赡养纠纷一案,其长子认为在分家时父亲杨某某没有分给他财产,且盖房时杨某某不仅没有给他添附资金,相反又向他索要了宅基款,认为父亲对他偏见太大,从而拒绝赡养其父杨某某。
3、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随意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己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从心。例如我们审理的乔某某诉其子乔某赡养纠纷一案,乔某某已92岁,乔某也已经70岁,乔某本人体弱多病,靠自己的子女赡养帮助,没有能力再赡养乔某某。
4、受封建思想影响,父母再婚时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对,子女后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5、“分家赡养协议”导致部分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
在我们农村家庭,以多子女户居多,每个家庭往往兄弟姐妹较多。有时在家族长辈的协议下,兄弟几人达成分家协议,哪个抚养父亲,哪个抚养母亲,在父母或母亲去世后,对父亲或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往往对协议上不归自己赡养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
6、在日常生活期间,有些父母与子女产生矛盾,经人调解,达成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规定双方不再是父子,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
这些父母往往在年龄偏大、缺乏劳动能力时,子女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虽然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但这种现象特别是父子矛盾较重的家庭尤为明显。
7、有的女儿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嫁出门的女儿是泼出门的水”,供养老人是自己哥、弟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从而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