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亦称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法律,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后者又分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前离婚案件中,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争着要抚养子女,一是都不愿抚养子女。有些人出于利己主义目的,为了再婚,都不愿抚养子女,这不仅有悖于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意愿将孩子判归一方抚养,判令另一方支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子女染上恶习,父母可以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如果子女偷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即使是子女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刑,父母要求与亲生子女脱离关系的行为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
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终止的;因收养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也不能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当前离婚案件中,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争着要抚养子女,一是都不愿抚养子女。有些人出于利己主义目的,为了再婚,都不愿抚养子女,这不仅有悖于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法院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意愿将孩子判归一方抚养,判令另一方支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子女染上恶习,父母可以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如果子女偷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即使是子女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刑,父母要求与亲生子女脱离关系的行为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
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其生父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必须承担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种姻亲,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即构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就成了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为法定条件,双方便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产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养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继养关系后,与生父母仍然保持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因继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只与养父母存在单一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同的。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也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因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