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小三现象成风,有其深刻的社会、家庭、个人原因。个人因素里边主要有现实需要、情感需要和心理需要。
出于现实需要的小三比较功利。一些有权力的人容易有小三,那是因为小三明白那样可以省却很多年的奋斗,相比别人而言走了一条捷径。
情感需要则是两个人相爱,认为这个人最了解、关心我,只要跟他在一起,此生足矣。心理需要就是一种崇拜、欣赏,或者满足自己有些心理遗憾。女性多情感细腻,所以因为后两者原因卷入情感纠葛的,大有人在。
从社会原因来看,如今小三太多,是没有道德的谴责和约束。社会上很多年轻貌美的女性穿金戴银都是当小三换来的,大家对此见怪不怪。所以,约束“小三现象”,必须个人、家庭、社会三方面结合。
(2)拥有“小三”的男性比例,比女性大很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对有小三的男性,我们往往从几个方面进行规劝。
首先是身体,婚外情往往伴有狂野的性行为,这是很大的吸引力,但这对身体伤害很大。
其次是家庭。家庭里最重要的武器是孩子。婚外情对孩子有多大的影响?而且今后他知道有这样一位父亲,他又怎么看你?
最后才是从道德、社会名声地位等进行规劝。让他们认识到这种快乐只是暂时的,从整个人生的大系统来看,不要贪图一时之快。现在道德约束已经不行了,只能进行心理约束。
(3)法律保护婚姻不被破坏和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固然值得肯定,但我们更应重视从人性法则出发的公民的合理诉求。“小三文化”确实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危机,但必须正视的是:“小三文化”的出现绝非法律惩治不严这么简单,而是有着更为深厚的社会根源。譬如生存压力过大,公民幸福感的削弱,导致了婚姻生活的不协调和家庭矛盾的出现,而社会道德标准的下滑,又为“小三文化”的盛行提供了宽松的道德缝隙。
正是因为这样,在抵御“小三文化”的婚姻保卫战中,法律并非最终“杀手锏”,因为这场战争中所包含的情感诉求、道德诉求远甚于法律诉求。如果法律强制干预,可能在维护了家庭完整的同时,牺牲的却是人们情感自主、婚恋自由的某些权利。
鉴于此,在制定惩戒“小三”侵犯配偶权的法规时,一方面法律应该尽可能地保护好婚姻家庭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谨防走入立法的误区。我们谴责并反对“小三文化”对婚恋的破坏和侵蚀,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正视现实的复杂性,尊重人的情感婚恋的合理诉求。而真正要让“小三文化”不再成为婚姻威胁,打好这场婚姻保卫战,我认为应该让法律的归法律,譬如对于重婚行为的严惩;情感的归情感,譬如增强社会成员的幸福感;道德的归道德,譬如制造维护家庭和谐完整的社会氛围。只有多管齐下,把婚姻保卫战上升到战略层面,才能构筑起抵御“小三文化”对婚姻家庭侵袭的围墙。打好婚姻保卫战,法律的适度助力理所应当,但应掌握好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