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
既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
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断绝父子关系在法律上的程序法律上只能通收养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收养送养只能是未成年人,所以现在你哥和你爸无法解除法律上的亲属权利与义务,打你爸可以到法院自诉他,虐待家庭成员,同时你哥油手好闲,可以控制他的钱物,因为他已经成处,父母没有再扶养他的义务了,如果是他自己的钱,你们也管不了,如果他有违法乱纪的情况可以到公安部门告发。
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