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发现违法生育嫌疑或者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在七日内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案件立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具有持《执法证》的执法资格),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3、告知权利: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作出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自当事人收到告知书3日后方可做出。
5、送达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6、执行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7、结案: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结案报告》,一案一卷,连同案卷目录《计划生育案件卷宗》,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