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对于准备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案件,在确定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时,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应根据父母双方所具备的抚养条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综合考虑。
对于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指能自主、清楚地表示本人意见),一般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并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二)双方离婚后,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归母亲抚养。根据我市情况,哺乳期可掌握为一年。
(三)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如母亲不愿抚养,或不具备抚养条件,而父亲一方愿意抚养,又具备抚养条件的,可以调解或判决子女归父亲抚养。
(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父母的收入情况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根据我市人均生活水平状况,父母离婚后,一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掌握为每月一般不低于70元,对于父母收入偏低,按上述标准给付确有困难的,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在确定父母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的抚养费数额,也可以高于直接抚养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
(五)抚养费应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应-按月给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次性给付,对给付数额亦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六)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期限、方式等均应在法律文书中表示清楚。离婚一方以应分得的财产折抵抚养费的,亦应在法律文书中表示清楚。
(七)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一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协议,另一方就给付抚养费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